编辑: ok2015 | 2019-01-13 |
2500 万元范围内就长期的药品购销事项 开展合作.2005 年10 月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平连锁与和平医药签订了《<
药品长期购销框架协议>
之终止协议》 ,同意终止原《药品长期购销框架协议》约 定的长期药品购销合作事宜. 上述建立长期药品购销合作事宜经公司
2004 年8月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和平医药预付药品采购款
2000 万元,截止
2006 年底, 尚余采购预付款 1007.07 万元未退回. (3)2004 年12 月,公司与人民置业签订了《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综合库房工程建设管理委托协议书》 ,由公司委托人民置业对公司综合库房 工程的建设进行管理. 上述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后.公司向人民置业预付工程款
280 万元.
2、经公司三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07 年4月26 日公司与迪康集团签 署了《债权转移协议》,将共计人民币
12850 万元债权按照帐面价值转让给迪康 集团.上述人民币
12850 万元债权构成如下: (1)2002 年9月19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和平连锁 )与四川和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和平医药 )共同和成都 医药物流中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签订了《供地协议》 ,向其购买位于成都市金牛 区商贸大道和平路一号的土地约
127 亩用于建设连锁经营配送中心, 具体价格和 面积以最后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上述事项经公司
2002 年9月1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2 年9月26 日, 公司向成都医药物流中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预付土地款
3000 万元;
2003 年6月4日,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成都医药物流中心建设 指挥部办公室预付土地款
1000 万元. 公司在该土地上修建了药品零售连锁项目, 截止
2006 年12 月31 日地面建筑投入为 36,734,708.15 元,但土地至
2006 年9月却归属大股东.根据上述具体情况,公司在
2006 年年报中已将上述土地预付 款4000 万元认定为资金占用. (2)2004 年1月10 日,公司与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园(成都)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 国家中药 )签定了《技术转让意向协议》 ,公司拟购置该公司的新 药技术,为进行项目前期论证,公司向国家中药交纳项目论证保证金
1300 万元. 上述协议经公司双方代表孙继林、金世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公司原法定代 表人孙继林先生在签署此协议时未知悉其时国家中药法定代表人为曾雁鸣先生 这一事实,未将国家中药认定为关联方,因此该协议未依照关联交易程序提交董 事会审议.在获得相关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后,公司在
2006 年报中将国家 中药确认为关联方. (3)2004年12月13日,公司与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园(成都)服务中心 签署了《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有的四 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37.5%的股权转让给国家中药, 作价3300万元. 2005年3月至5月期间,国家中药累计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750万元,2005年上 半年,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国家中药尚欠公司1550万元股权转让 费未付. 上述事项经公司
2004 年12 月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 因其时本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孙继林先生在签署此协议时未获知国家中药与迪 康集团之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会未将该协议依照关联交易程序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4)2006 年4月,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照壁支行(以下简称 招行红照壁支行 )6000 万元定期存款因招行红照壁支行与迪康集团子公司四川 和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迪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迪康科投 )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招行红照壁支行强行划转至其帐户,用于清偿和平医药、迪康 科投借款.公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招行红照壁支 行履行付款义务及承担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该案法院已经受 理.上述事项未按相关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 整改措施:彻底解决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提高公司质量. 公司董事会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迪康集团归还占用资金,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