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2 |
55 岁退休的规定 ,如果理解为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则是合宪的.但问题 并没有就此完结.因为我们说
55 岁退休是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女性未必都领情 ― ― ― 给女性的特殊保护是 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 ,女性可不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 如果可以放弃 ,则法律就应该变为 :女性可以自主决 定在
55 岁至
60 岁之间退休.因此 ,接下来笔者要论述的是 :女性
55 岁退休是对女性的保护制度 ,女性不 能放弃这种劳动保护. ・
2 8 ・ 法商研究2006 年第
5 期(总第
115 期)
二、 退休的性质 :无法放弃的权利 在物质资料足够丰富以前 ,劳动仍然是我们谋生的主要手段 ,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 ,劳动才是我们 的第一需要.在 《宪法》 中 ,劳动是获取财富的手段. 《宪法》 第6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 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 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正是在这个 意义上 ,劳动既是一项权利 ,又是一项义务. 《宪法》 第42 条第
1 款就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 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获得财产的权利 ,而劳动是分配财产的基本方式 ,因此 ,劳动是一项权利 ;
同时 , 《宪法》 是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公民劳动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种方式 ,因此 ,劳动是一项义务. 退休制度实质上是对劳动义务的豁免 ,是一项不以现在的劳动作为对价就可以获得报酬的制度. ⑨ 因此,就其实质而言 ,是一项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度. 事实上 ,今天规范女性退休问题的两部法律 ― ―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以下简 称 《安置干部办法》 ) 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退休办法》 ) ,也是将退休作为 一项对女性的安置、 保护措施来规定的.例如 , 《安置干部办法》 序言规定 :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 ,使他们各 得其所 ,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 ,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 体体现.人总是要老的 ,这是自然规律.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退休、 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 ,是正常的 , 也是光荣的.对离休、 退休的干部 ,要在政治上、 生活上关心他们 ,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 《退休 办法》 序言也规定 : 老年工人和因工、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 ,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 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 ,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 ,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而 《宪法》 也专 门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 ,我国法律关于女性
55 岁退休的规定恰恰与 《宪法》 的这一规定存在着价值上的暗合 ,并无违宪之虞. 就退休作为劳动保护的性质 ,也许容易达成共识.但接下来的问题是 :如果劳动是国家对于劳动者 , 尤其是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 ,就应该理解为是女性的一种权利 ,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退休权利可以 放弃 ,那么女性到了
55 岁后 ,就可以自愿选择退休还是不退休.现行的制度为什么强行让女性退休 ? 如 果说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