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03
157 第十二章 投资 第12.

1 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1 : 涵盖投资,对于一缔约方而言,是指本协定生效之日已 在一缔约方领土存在的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的投资,或是另 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本协定生效后在一缔约方领土内设立、 取得或者扩大的投资;

一缔约方的企业2 是指依照一缔约方的适用法律法规组 建或组织的任何法人或任何其他实体,不论是否以盈利为目 的, 是否私有或由政府所有或控制, 包括企业、 公司、 信托、 合伙、独资企业、合营、社团或组织;

可自由使用货币是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 项下定义的可自由使用货币;

《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附加便利规则》 是指关于投资 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秘书处程序管理的附加便利规则;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是指于

1965 年3月18 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 的公约》 ;

投资行为是指投资的管理、经营、运营、维持、使用、

1 缔约双方理解,地方政府采取或者维持的措施属于缔约方采取或者维持的措施.

2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分支机构本身不能被视作企业.

158 享有、出售或其他处分行为;

投资3 是指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 具有投资性 质的各种财产,例如资本或其他资源投入、收益或利润预期 或风险承担等,投资的形式可包括:

(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企业的股份、股票或其他参股形式,以及由此衍 生出的权利;

(三)债券、信用债券、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以及由 此衍生出的权利;

(四)合同权利,包括统包、建设、管理、生产或者收 益分配合同;

(五)金钱请求权,以及请求履行具有与投资相关经济 价值的合同的权利;

(六)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专利权,以 及与实用新型、商标、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 新品种、商号、产地标识、地理标识及未披露信息相关的权 利;

(七)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授予的权利,如特许权、许可、授权和许可证;

(八)任何其他有形及无形财产,动产、不动产以及任 何相关的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Z权、质押权;

3 投资也包括由投资产生的孳息,特别是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及收费.作为投资 的财产发生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159 一缔约方投资者是指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投资的一缔 约方的自然人或企业. 一缔约方自然人是指依据一缔约方的适用法律法规拥 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

2010 年修订的 或缔约双方嗣后同意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 则. 第12.2 条 投资促进及保护

一、一缔约方应鼓励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 为并为之创造有利的环境.

二、一缔约方应允许另一缔约方投资者进行投资,但有 权依据适用包括有关外资所有权和控股权在内的法律法规 行使职权. 第12.3 条 国民待遇

一、一缔约方在其领土内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涵盖 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类似情形下就投资行为给予本国 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二、前述第一款不适用于各缔约方依据其法律法规维持

160 的、在本协议生效前已经存在的、与本协议不符的任何措施 (如有) ,以及对这些措施的任何修正或修改,只要修正或 修改没有减损相关措施在修正或修改之前与本协定的一致 性.对投资给予的待遇一旦承认,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低于 原始的投资行为做出时给予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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