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3 |
(六)由争端所获款项;
及
(七)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从事与一项涵盖投资相关工 作的一缔约方国民所获收入和报酬.
二、各缔约方应允许与涵盖投资有关的转移以可自由使 用的货币并按转移时的市场汇率进行.
三、各缔约方应允许与涵盖投资有关的实物回报以一缔 约方与涵盖投资或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之间达成的书面协 定所授权或明确的方式进行.
四、尽管有第一至三款的规定,一缔约方仍可以通过公 正、无歧视和善意地适用与下列事项有关的法律来阻止转 移:
(一)破产、无力偿还或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二)证券、期货、期权或其他衍生品的发行、买卖或 交易;
(三)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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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助执法或金融监管部门所必需的对转移进行财 务报告或备案;
或
(五)确保遵守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命令或判决. 第12.11 条 代位
一、如一缔约方或其指定机构根据补偿、担保或保险合 同,向本方投资者就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投资作了 支付,后一缔约方应当:
(一)承认构成支付基础的、该投资者享有的任何权利 和请求权转让给了前一缔约方或其指定机构;
以及
(二)承认前一缔约方或其指定机构在与投资者原始权 利或请求同等的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这些权利或请求权.
二、如一缔约方或其指定机构对本方投资者作了支付, 因此取得了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未经作出支付的前一缔约 方或其指定机构的同意,不得基于这些权利向另一缔约方提 出请求.为进一步明确,投资者仍有资格行使未依据第一款 被代位行使的权利.
三、关于因转让权利和请求权向本条第一款所指的缔约 方或其指定机构进行的支付,以及支付转移,第12.5 条、 第12.9 条及第 12.10 条应当比照适用.
168 第12.12 条 投资者与一缔约方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
一、就本条而言,投资争端是指一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 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前一缔约方被指违反其在本章项下与投 资者或其在前一缔约方领土内涵盖投资相关的任何义务致 使或导致该投资者遭受损失或损害.
二、任何投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作为投资争端当事方的 投资者(本条以下称 争端投资者 )与作为投资争端当事 方的缔约方(本条以下称 争端缔约方 )之间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书面协商请求应由争端投资者在投资争端提交本条 第三款规定的仲裁之前提交给争端缔约方.此书面请求应指 明10 :
(一)争端投资者的名称及地址;
(二)主张的本章项下被违反的义务;
(三)投资争端事实简述;
(四)寻求的救济以及大致的损害金额.
三、投资争端应根据争端投资者的申请,提交至11 :
(一)争端缔约方的管辖法院;
(二) 依据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 进行的仲裁, 如可适用该公约;
(三)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附加便利规则》进10 书面协商请求应送达至争端缔约方的下列主管机关: 1) 如为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以及 2) 如为韩国,司法部国际法律事务司.
11 在本款
(一)项中,本款不得解释为阻止行政法庭或机关做出初步审判(如适用) .
169 行的仲裁,如可适用该规则;
(四)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 的仲裁;
或
(五)经争端缔约方同意,依据其他仲裁规则进行的任 何仲裁. 但就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