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3 |
二、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在其领土范围内,就技术出口或 技术转移的业绩要求,对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涵盖投资采取 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 第12.8 条 透明度
一、各缔约方应及时公布或用其他方式公开提供该方的 法律、法规、行政程序、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和司法判决, 以及该缔约方缔结的、与投资行为有关或影响投资行为的国 际协定. 各缔约方政府应让公众容易获得主管该法律、 法规、 行政程序及行政裁决的机关的名称及地址.
二、一缔约方制定或者修改显著影响本章实施及运行的 法律、法规的,该缔约方应尽力保证此法律、法规的公布或 公开与生效之间有合理的间隔, 但涉及国家安全、 外汇汇率、 货币政策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布后会妨碍执法的其他法律、
164 法规除外.
三、应另一缔约方请求,各缔约方均应在合理期限内通 过现有双边渠道,对关于该缔约方任何实际或建议的、可能 实质影响另一缔约方及其投资者在本章项下权益的措施,回 应另一缔约方的具体问题并提供信息.
四、各缔约方应当依据其法律法规:
(一)事先公布会影响本章所涵盖的任何事项的普遍适 用的法规;
(二)向公众提供就投资相关法规发表意见的合理机会, 并且在该法规通过前考虑这些意见.
五、本条规定不得解释为任何缔约方有义务披露下列涉 密信息:
(一)披露将造成妨碍执法的;
(二)披露将造成违反公众利益的;
以及
(三)披露将造成侵犯隐私权或合法的商业利益的. 第12.9 条 征收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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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对涵盖投资实施征收或国有化, 或采取与征收或国有化等同的任何措施 (本章下称 征收 ) , 除非:
(一)为了公共目的;
7 本条应根据附件 12-A 和12-B 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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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非歧视的基础上;
(三)依照该缔约方的法律和正当法律程序的国际标准;
以及
(四)依据本条第
二、
三、四款提供补偿.
二、补偿应与被征收投资在公开宣布征收和实施征收中 较早时间的公平市场价值相当.公平市场价值不应反映因公 众事先知道征收所带来的市场价值的变化.
三、补偿支付不得延误,且应根据实施征收到支付补偿 的期间按照合理商业利率计算利息.补偿应可有效实现、自 由转移,并可按照征收时的市场汇率自由兑换为相关投资者 所属缔约方的货币以及可自由使用货币.
四、在不损害第 12.12 条规定的前提下,受征收影响的 投资者有权根据本条所确定的原则就投资者的情况和补偿 金额向作出征收的缔约方的法院、行政法庭、行政机构寻求 及时的复议. 第12.10 条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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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缔约方应允许所有与涵盖投资有关的转移自由、 无迟延地进出其领土.9 这些转移包括:
(一)投入的资本,包括初始投入;
8 为进一步明确,附件 12-C 适用于本条.
9 为进一步明确,本条所指的转移应当遵守缔约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汇管理有关手续(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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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股息、资本利得、全部或者部分出售涵盖 投资所得,或者全部或部分清算涵盖投资所得;
(三)利息、专有权利使用费、管理费以及技术援助和 其他费用;
(四)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付款项;
(五)根据第 12.5 条第四款、第12.5 条第五款和第 12.9 条所获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