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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滚印 the imprints 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纯滚动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能清晰反映轮胎胎面花纹形态、花纹组 合形态、胎面磨损和机械损伤等特征. 3.7 压印 the scuffmarks 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滚动、滑移复合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特 征为胎面痕迹在车辆行进方向有所延长. 3.8 拖印 the skidmarks 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滑移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特征为带状, 不显示胎面花纹,宽度与胎面宽度基本一致. 3.9 侧滑印 the yawmarks 车辆轮胎受制动力或碰撞冲击力或转向离心力的作用, 偏离原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横向滑移运动 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特征为印迹宽度一般大于或小于轮胎胎面宽度,一般不显示胎面花纹. 3.10 挫划印 the road scars 物体在地面上形成的刮擦印迹或沟槽. 3.11 车体痕迹 the trace of vehicle 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与其他车辆、人体、物体接触,造成车辆变形和破损遗留在车体上的印迹,以及 车体上的灰尘或其他附着物等缺失留下的印迹. 3.12 人体痕迹 the trace of body 在交通事故中与车辆、道路、物体接触,遗留在人体衣着和体表上的印迹. 3.13 其他痕迹 other trace 交通事故中车辆、物体或人体与树木、道路交通设施、建筑物等接触,遗留在树木、道路交通设施、 建筑物等表面的印迹.
4 勘验原则和一般要求 4.1 勘验原则 4.1.1 勘验工作应及时、全面、客观、缜密. 4.1.2 勘验工作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 4.1.3 勘验工作应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采用先进技术. 4.2 勘验的一般要求 4.2.1 勘验工作应由具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4.2.2 勘验工作应采用必要的现场保护装备,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勘验人员的安全. 4.2.3 勘验工作应配备相应的勘验车辆、勘验器材等装备. 4.2.4 勘验人员应根据各类交通事故的特点, 仔细观察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的形态及特征, 勘验交通事 故现场痕迹、物证. a) 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车辆、人员、现场路面和有关物体及其状态、痕迹位置. b) 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车辆、人员行进路线的痕迹、物证. c) 勘验事故车辆、人员、现场路面、有关物体接触部位、受力方向及有关的地面遗留物;
在事故 GA 41―2005
5 接触部位及周围寻找事故可疑物,重点勘验第一次接触的痕迹、物证及其相对位置. 4.2.5 勘验中发现痕迹为承受体的,应勘验、确定相应的造型体,勘验和确定造型体和承受体接触部 位.对于连续发生多次接触,应准确认定造型体和承受体第一次接触时的具体部位. 4.2.6 勘验中应测量事故车辆、人体、现场路面及有关物体的相对位置,进行定位,明确基准,测量 各类痕迹的位置、形状、尺寸等;
测量时应以道路边缘、标线、车辆的一侧或地面为基准.测量可用卷 尺、激光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或摄影测量等方法.测量的最小计量单位为厘米.测量误差:距离小于 50cm 时,最大误差允许为 0.5cm;
距离为 50cm 至10m 时,最大误差不得超过 1%;
距离超过 10m 时, 最大误差不得超过 10cm. 4.2.7 勘验中应首先使用照相法固定和提取有价值的痕迹和物证.测量大面积的痕迹、物证,应在被 照物旁放置相应的比例尺,对于微量痕迹、物证应在被照物旁放置 10cm 长带毫米刻度的比例尺,比例 尺应放置在痕迹物证旁 1cm 以内,与痕迹、物证处于同一平面,刻度一侧朝向痕迹、物证,不得遮掩, 妨碍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