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4 |
提取时应尽量不损坏提取物,并注明提取物名称、提取人、提取时间、地点、部位、天气、 提取方法等情况.对提取的微量痕迹、物证要妥善保管,及时送检. 4.2.8 痕迹、物证位置、种类、形状、尺寸等的勘验和提取应在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中载明. 4.2.9 勘验照相按照 GA50 执行. 4.2.10 勘验绘图按照 GA49 执行.
5 勘验的具体要求 5.1 勘验设备要求 5.1.1 交通事故勘查车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备有反光指示牌、 反光锥筒、 警戒带、 反光背心、 手持照明灯或车载照明设备等. 5.1.2 测量仪器 a) 应配备卷尺或激光(超声波)测距仪等设备. b) 根据需要配备坡度仪、附着系数测定仪、摄影测量系统等. 5.1.3 现场照相、摄像设备 a) 现场勘验照相应配备彩色胶片照相机或数码照相机,数码照相机的技术要求,照片分辨率应达 到500 万像素;
b) 现场勘验摄像应配备摄像机. 5.1.4 提取工具和器材 现场勘验应根据需要配备静电吸迹器、灰尘痕迹固定剂、长波紫外灯、手术刀柄、手术刀片、镊子、 纱布、指纹提取工具(一体式指纹刷、磁性笔和吸耳球、指纹胶纸和衬纸) 、物证通用标签、物证收集 瓶、硫酸纸物证袋、塑料袋、载玻片、提取板盒等现场勘验提取工具和器材. 5.1.5 其他器材 现场勘验应根据需要配备不干胶、比例尺、放大镜、铅笔、玉石笔、卡钳、钢丝钳、指南针、印泥、 录音设备、绘图用照明灯、脱脂棉、酒精、医用胶布、手套、口罩、毛巾、肥皂等现场勘验常用器材. 5.2 勘验准备 在抢救伤亡人员过程中需要移动事故车辆、人体或有关物体,应做好相应的标记或通过照相、摄像 固定. 5.3 痕迹物证发现、固定、保全、提取和测量 5.3.1 痕迹物证发现 a) 根据交通事故的类型及其特点,通过观察事故发生时所接触到的物体和接触部位所显现出来的 异常现象,确定勘验的重点部位. b) 仔细观察交通事故现场,在交通事故现场地面、事故车辆、伤亡人员及其他有关物体的接触部 位寻找发现可疑物;
注意发现留在现场的地面痕迹、人体痕迹、车体痕迹及其它痕迹;
注意发 现路面上的其他痕迹和车体外、车体内痕迹. GA 41―2005
6 c) 采用先进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发现痕迹物证. 5.3.2 痕迹物证固定 痕迹物证采用照相、摄像、绘图和笔录等方法固定. 5.3.3 痕迹物证保全 a) 痕迹、物证因故不能及时提取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痕迹和物证的破坏和灭失;
b) 方向盘等车体上遗留的指纹或轮胎上存在事故物证的车辆,应先行提取,方能移动车辆;
c) 现场路面上的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应在勘验、测量和照相之后,立即进行提取;
d) 事故车辆和物证采用妥善方法,将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部位保护起来.防止人员触摸或因天气 变化造成痕迹和物证的损坏或灭失;
e) 不便立即送检的易挥发性样品,应使用清洁的玻璃瓶、塑料瓶或塑料袋密封,并低温保存. 5.3.4 痕迹物证提取 5.3.4.1 一般要求 a) 确认或疑似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应当进行提取;
b) 在勘验和提取物证的过程中,要防止所提的物证被污染.提取物证之前,不得在物证部位及附 近用粉笔、圆珠笔或蜡笔等勾画.提取物证所用的各种工具、包装物、容器等必须干净,用同 一工具提取不同部位的物证时,每提取一次,必须把工具擦拭干净.提取各种物证,特别是提 取油脂、血迹、人体组织等,不得重复使用同一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接触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