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4 |
c) 对所发现的全部有关痕迹和各类实物,在提取之前应将其形状、数量、颜色、所在地点等分别 编号记录.对发现的实物可直接提取,但必须分别包装,特别是对某些需进行化验的物质(如血 迹、汽油等),包装时应严防污染或相互混杂.对某些分离物或脱落物,在包装时应注意其边沿 不被损坏.对交通事故中伤亡者衣服上的车轮花纹痕迹等,应连同衣服提取;
对地面上的平面 或立体痕迹,应当细心提取. 5.3.4.2 直接提取 能反映交通事故痕迹及与形成交通事故痕迹有关的小件物品、 易分解车辆零部件, 应将物品和有关 零部件全部直接提取. 5.3.4.3 间接提取 无法进行直接提取的交通事故痕迹, 根据需要采用相应的照相或摄像法、 静电吸附法、 石膏灌注法、 硅橡胶提取法、硬塑料提取法、复印法等技术手段进行提取. a) 拍摄的痕迹影像应完整、清晰、不变形,能反映痕迹的适当部位特征,并附以毫米比例尺;
b) 遗留在光滑路面上的加层轮胎花纹痕迹,可采用静电吸附法提取;
c) 遗留在路面上的立体痕迹,如泥土路面上的足迹、轮胎花纹痕迹等,可采用石膏灌注法进行提 取;
d) 对于有一定弹性而且不易断裂和破碎物体表面的痕迹,可用硅橡胶加一定量过氧化物的方法固 化提取. e) 对于车辆或物体表面较大面积的痕迹可用硬塑料提取;
f) 对于光滑平面上的指纹,如机动车方向盘、车门把手和车辆表面的可疑指纹,可用金属粉末提 取. 5.3.4.4 散落物的提取 a) 散落在现场地面的玻璃碎片、油漆碎片、塑料碎片、车辆零部件及装载物等固体物质,可用镊 子夹取;
b) 沾有事故物证的较大物品以及散落在事故车辆内的鞋只、钮扣、手套、人体组织等,提取时不 得用手直接接触交通事故痕迹和附着物部位. 5.3.4.5 附着物的提取 a) 沾附在小件物品及易分解车辆零部件表面的物质,应将有关物品和零部件全部提取;
b) 沾附在车体或其它较大物体表面的固体物质,可根据物质性质,用刀片刮、镊子夹等方法提取. GA 41―2005
7 必要时,为防止物证丢失,可采用剪、挖、锯等方法将物证连同部分载体一并提取;
c) 血液、油脂等液体物质可用滤纸、纱布或脱脂棉擦取. 5.3.4.6 提取对照样品 a) 肇事逃逸车辆本身的物质或装载物遗留在现场时,勘验人员应将现场遗留物,细心提取,妥善 保存.待查到可疑车辆后,从可疑车辆的有关部位,提取与现场遗留物外观相似的物质作为对 照样品,进行比对检验;
b) 勘验可疑车辆时,如果发现可疑附着物,应从被撞车辆、伤亡人体或现场其它物体表面提取对 照样品,进行比对检验. 5.3.5 痕迹物证测量 a) 对已确定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应测量和记录其位置、长度、宽度、高度和方向;
b) 测量记录车辆碰撞损坏变形形状及变形量(长、宽、高或深度) ;
c) 测量记录交通事故现场路面坡度、转弯半径、附着系数等情况. 5.4 地面痕迹勘验 5.4.1 地面轮胎痕迹勘验要求如下: a) 勘验地面轮胎痕迹的种类、形状、方向、长度、宽度、痕迹中的附着情况,以及轮胎的规格、 花纹等;
b) 交通事故逃逸现场应勘验逃逸车辆两侧轮胎痕迹的间距和前后轮胎痕迹止点的间距,判明逃逸 车辆的类型和行进方向;
c) 勘验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挫划印分段点相对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痕迹与道路中心线 的夹角,痕迹的滑移、旋转方向及旋转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