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0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京师证字[2015]第11123 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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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sh.com 二一六年三月 崇尚合作・专业突出・服务至上・务实创新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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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 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挂牌标准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的《声明并承诺》,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崇尚合作・专业突出・服务至上・务实创新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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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原件一致和相符.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 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

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和 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 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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