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04

1000 万元整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新材料技术研发;

冷轧带钢(含酸洗);

门窗用五金件、型钢的 生产、销售;

金属材料的销售;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4 年11 月25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二)天驰新材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驰新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天驰新材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天驰新材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 崇尚合作・专业突出・服务至上・务实创新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电话:010-5627

5986 |邮编:100025 |

网址:www.jingsh.com

7 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被依法责令关闭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被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驰新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等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公司具备申请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天驰新材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驰新材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挂牌标准指引》及股转系统公司所规定的本次挂牌的实质条 件,具体如下:

(一)天驰新材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天驰新材系由其前身天驰钢带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设立情况,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四、天驰新材的设立 相关内容) , 自天驰钢带设立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存续了至少两个完整的会 计年度,即存续满两年. 本所律师认为, 天驰新材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符合 《业务规则》 第2.1 条第

(一)项和《挂牌标准指引》第一条之规定.

(二)天驰新材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 根据兴华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天驰新材主要从事扁钢的生产及销售,该等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最近 两年主要从事前述业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 化. 崇尚合作・专业突出・服务至上・务实创新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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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审计报告》,天驰新材

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 别为 51,025,571.83 元、47,372,484.64 元,分别占天驰新材当年营业收入的 95.36%、95.51%,公司主业营务明确、突出;

3、根据《审计报告》,天驰新材

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利润总额分别为 826,575.78 元、2,574,696.77 元,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连续亏损情形.

4、根据《审计报告》,报告内,天驰新材有持续现金流、营业收入、交易 客户、管理费用、劳务支出等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运营记录.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驰新材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天驰新材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 则》第2.1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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