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12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咨询通告编号:AC-121-FS-2015-21R1 下发日期:2015 年11 月2日高原机场运行 高原机场运行

1、目的 本咨询通告是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121 部《 大型飞机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中有关特殊机场运行要 求的细化,为CCAR-121 部合格证持有人申请进入高原机场运行 和在高原机场运行实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

本咨询通告为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在高原机场运行的批准和 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 CCAR-121 部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

3、定义 a.一般高原机场:海拔高度在

1524 米(5000 英尺) 及以上,但 低于

2438 米(8000 英尺)的机场. b.高高原机场:海拔高度在

2438 米(8000 英尺)及以上的机场. c.高原机场:一般高原机场和高高原机场统称高原机场. d.高高原机场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高高原机场为目的地机 场或起飞地机场的运行. e.高高原机场运行关键系统:根据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特点,失 效会导致危及安全或运行困难的系统. f.高高原机场运行敏感部件:指在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航 ―

1 ― 空器上,易受到高高原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失效的可能性增 加,从而危及飞行安全的部件.

4、基本要求 4.1 合格证持有人的基本要求 a.以非高原机场为主运行基地新成立的合格证持有人连续运 行一年或积累

500 个起落后方可在一般高原机场运行;

除非符合 本条 c 款的有关要求,在一般高原机场连续运行一年且至少积累

300 个起落后方可在高高原机场运行. b.除非符合本条 c 款的有关要求,以一般高原机场为主运行 基地新成立的合格证持有人,在一般高原机场连续运行一年且至 少积累

300 个起落后方可在高高原机场运行. c.以高高原机场为主运行基地的申请人,或偏离本条 a、b 款 的规定申请缩短进入高高原机场运行时限的合格证持有人应符合 下列条件: (1)规章中规定的申请人或合格证持有人实施运行所必需的 管理人员( 运行副总经理或总飞行师之

一、维修副总或总工程师 之一),近十年内应具备三年以上的高高原运行和维护管理经验;

(2)申请人或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运 行控制部门负责人和机务工程部门负责人近五年内必须具备三年 以上的高高原运行和维护管理经验. 4.2 飞机 4.2.1 实施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

2 ― a.飞机的飞行手册中规定的起降性能包线应覆盖所运行机场 的要求. b.飞机的供氧能力应当符合所运行高原机场及航路的应急下 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要求,并且满足机组人员在着陆后至下一 次起飞前的必要供氧要求. c.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其座舱增压系统应当经 过型号审定或者其他方式批准适应高高原机场起飞和着陆运行. d.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其任何一台发动机的排 气温度(EGT)裕度平均值应当高于公司设定的标准. 4.2.2 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除满足 4.2.1 的要求外,还 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a.通讯设备需具备覆盖整个航线的实时通讯能力. b.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 飞机实际状况及所飞机场综合条件等因素,对飞机关键系统的敏 感部件的安装做出要求. 涉及的敏感部件不得安装 FAA PMA 件 (此处 FAA PMA 件不包括已在 IPC 中列出的件号). 相关机型关 键系统的敏感部件参见本咨询通告的附录三.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考虑采用飞机制造厂家推荐的高高原机 场运行构型包以提高安全运行能力. d.对于机场有特殊运行要求的( 如RNP),实施高高原机场运 行的飞机还需满足相关的特殊运行要求. 4.3 手册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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