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12

300 小时或以上的飞行经历时间, 或者总计

200 小时或以上的机长飞行经历时间,方可进入一般高 原机场运行担任机长;

(2)具备在本机型

500 小时或以上的机长飞行经历时间,并 在以高高原机场为起飞或目的地机场运行

8 个航段或以上,其中 在高高原机场不少于

3 个落地( 不含模拟机),方可进入高高原机 ―

6 ― 场运行担任机长. d.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非巡航阶段,在座驾驶员应具备 CCAR-121 部第 121.451 条规定的资深副驾驶或以上资格. 5.2 飞机性能分析 a.在计算飞机的起飞重量时要重点考虑爬升越障、轮胎速度 以及最大刹车能量的限制. b.在高高原机场运行时,应当严格遵守飞机制造厂家推荐的 起飞速度的计算方法以及相应民航规章的要求. c.在高原机场运行,需进行着陆分析. 如存在着陆限制,则应 提供着陆重量分析表. 但对于高高原机场运行,无论是否存在着 陆限制,都应提供着陆重量分析表. d.在高原机场运行,需重点考虑快速过站时间限制以及刹车 冷却问题,并在安排航班时刻时予以关注. e.合格证持有人应按照局方的要求为所飞的每一机型制定一 发失效应急程序. 除非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合格证持有人才 可以不为该机型专门制作相应机场跑道的一发失效应急程序,但 必须向局方提供相应的书面分析证明材料: (1)经计算分析能够证明通过控制重量,该种机型一发失效 后的爬升梯度能够满足程序对爬升梯度的要求;

(2) 经检查该型飞机一发失效后按照程序飞行可以安全超 障,并满足相应的高度(指超障高度)要求;

(3)某型飞机如果仅使用满足要求的一个跑道方向运行( 即―7―单向运行). f.合格证持有人在高原机场运行,应对客舱释压的供氧和航 路上一发失效的飘降进行检查. 如需要,则应制定针对出现以上 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5.3 飞行验证 合格证持有人的每一种型别的飞机在进入某个一般高原机场 运行前,局方可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经验和已在该机场运行 机型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实地验证试飞. 但每一种型别的飞机在 进入每一个高高原机场运行前,都应进行不载客的验证试飞. 5.4 签派放行 a.合格证持有人在签派放行前应首先对飞机的高原适应性和 驾驶员的高原运行资格进行核实. 应严格按照针对高原机场运行 制定的最低设备清单( MEL) 签派放行飞机. 对于使用一发失效 应急程序的机场,在签派放行时应重点考虑一发失效应急程序所 需的机场导航设施和相应的机载设备工作的正常性. b.合格证持有人应了解高原机场和航路的天气实况和预报, 严格放行标准. 为提高高原机场运行的正常性,合格证持有人可 以参照咨询通告《 航空承运人增强型气象情报系统运行批准指 南》( AC-121-FS-2010-37) 建立增强型气象情报系统,全面收集 并分析气象信息. c.合格证持有人在高原机场运行时,应严格控制起飞重量,重 点检查所带燃油,特别是飞机需携带来回程燃油或在备降机场较 ―

8 ― 少地区的飞行时,应做好因外界环境变差而减少业载或在中途备 降的预案. d.在高原机场运行时,应加强对航班的实时跟踪监控,在出现 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对飞机是否通过航路上的关键点( 飘降返 航点、客舱释压返航点和航路改航点)进行核实和检查. 5.5 飞机维护 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双发飞机,应当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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