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7-12-02 |
二是国家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
三是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期待越来越高;
四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与新的法律制度的要求、与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实现政府活动全部纳入法治轨道.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使行政机关的各项行政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由75条增加到103条,修改的条文29条,新增加的条文28条,从2015年5月1日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案范围扩大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修改为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将原相关条文中的 具体行政行为 修改为 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得到扩大,行政行为面临诉讼的几率可能提升.
1、审查范围扩大.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并纳入审查范围.原《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修改后第70条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将 明显不当 的情形列入合法性审查范围,作为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标准,并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从而既增加了对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约束,也大大拓展了司法监督审查的范围.
2、审查对象增加.原《行政诉讼法》规定,审查对象只是具体行政行为参与的主体、实施程序以及造成的后果,而不包括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后第53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诉讼一并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
(二)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案修改后第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第59条列举了7项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形,规定 有该情形之一的个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过着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