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7-12-02 |
(七)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修改后第96条规定: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促进法院判决的执行是比较有力度的,虽然有 社会影响恶劣 的限制,实践中可能会慎重使用这个手段,但是拘留还是有一定威慑力的.
(八)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修改后第26条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过去的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层级监督和纠错的作用.这一重要制度的修改,将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因地方和部门复议机关做 维持会 而导致行政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现实困境.
(九)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本来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而忽视了它的解决纷争功能.修改后第1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了 解决行政争议 的表述.把解决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目的是对行政诉讼性质、功能形成正确的认识,为扩大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解决争议,修改后作出了具体制度安排:第60条规定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61条规定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第
72、
73、
74、
75、
76、
77、
78、79条共8条对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作出了的具体规定.
二、财政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 权责统一 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今年上半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行政权力清理和公布,目前省厅有63项权力,交由市县属地管理、省厅有权实施但未实施的有13项,以初审或审查报上级决定的有1项,共计77项权力,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等7大类.各市县财政部门的权力又算不同,但每一项权力的行使,都面临着一份责任和风险.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般的、不特定的事或者人为对象,作出对行政机关外部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的行为.如发布命令、决定和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普遍采用的行政行为.目前,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制定不规范.有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职权;
有的制定主体不合法;
有的缺乏上位规范作为依据;
有的不遵循法定程序;
有的未实行 三统一 制度 .
2、适用不规范.有的没有遵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为5年,暂行、试行的有效期2年),继续用超过有效期已经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