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7-12-02

有的在上位规范依据作了修订后,自己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作出修订而继续使用.新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63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第64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68条将 违反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列入了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第172条还规定: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法院审查的,将面临被法院认定行政行为不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合法而责令纠正的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风险

1、执法程序的启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财政部门依职权启动执法案件,未履行立案审批程序就启动执法检查(调查)并作出处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无批准既无启动.未经立案审批程序启动的执法检查(调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无法得到审查监督的认可.

2、执法取证不合法.执法检查(调查)提取复印件作证据,未经过出具原件的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证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1号)第57条规定: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第63条规定: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

?第71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0条规定: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根据法释〔2001〕2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复印件只有经过出具原件的单位签署 与原件核对无误 的确认意见并加盖该单位公章,才能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否则,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将不予采信.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行政执法提取的证据,应当经过当事人发表意见并签字确认.否则,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也很容易被当事人予以否认,并被复议机关、审判机关认定为证据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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