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8-06-24

(3)有关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面的法律: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4)有关促进重点产业振兴和发展方面的法律:农业法、铁路法、公路法、电力法、煤炭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港口法等;

(5)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

(6)有关经济活动规范化、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标准化法、计量法、统计法、测绘法等.

一、登记注册问题

1、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 答: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采取两种方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律规定 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仅作是否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审查.经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实质审查是对形式审查的补充,即《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 什么条件下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法律未作详细规定.根据法律条文 需要 两字的表述,是否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畴.《公司条例》规定: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这里增加了 认为 两字,结合起来 认为…需要 ,更显示出实质审查的启动是由公司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判断的.可见,我国目前的公司登记实际上采取的是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审查的内容:对有关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 法院观点:审慎审查义务《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疑难法律问题论坛纪要》:从合法性角度来看,在工商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审慎审查职责,即应该从形式上排除虚假材料,在合理注意范围内对材料真实性负有审查职责.当登记机关无法确认有关材料的真伪时,应当进一步核实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对于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 在实际工作中,要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要做到: 一要对按法规规定在登记机关备案的有关人员的签名进行比对;

(省高院《2006-2008年工商部门被诉情况分析》指出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在工商机关是有备案的,与备案的有关材料的比对,应该属于工商机关在进行变更登记审查时的义务范畴. ) 二要对在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真实的材料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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