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8-06-24

三要对 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 ,要 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 .(最高法办公厅〈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复议案) 注意:要求所有企业的股东都应当到工商局现场签字,没有法律依据.

2、法定代表人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内是否可以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答: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4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因此,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在缓刑期间,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无法满足执行期满五年的规定要求.

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 答:应交由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处理.因为: (1)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款 前款第

(一)项、第

(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的规定,对于该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都有查处权,符合 谁审批谁监管 的《许可法》立法目的.

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 (2)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89号规定:工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这不仅明确了工商机关的职责,而且还明确了各审批部门的监管职责,也体现了按照 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 的原则,对有效落实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大大降低了我们的监管责任和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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