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7-01-30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4月修订)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9 年4月修订) 》等法律、规章的最新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中 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 《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 (以下简称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019 年5月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公司 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六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 公司对《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二条最后增加一段: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公司于
2019 年2月完成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增发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17,022,672,951 股,其中 A 股股东持有 13,078,706,983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6.8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3,943,965,968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23.17%.
2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03,798,236 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022,672,951 元.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义,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 况.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当按 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 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 对外发行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