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7-01-30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购回对外发行的股份,应当按本章 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 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 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购回要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 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回要约;
3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 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 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 证券主管机构 批 准的 其他方式.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 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 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 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三)项、 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 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 该部分股份,在注销的情况下向原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 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一)项、 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 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五) 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购回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 第三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购回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注销;
属于 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 当自购回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转让或 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 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自购回 之日起三年内予以转让或者注销.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 册资本中核减.
4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禁 止的行为:
(一)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 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 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并不是 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 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 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 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 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就其正 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 不应当导致公 司 的净 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 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 (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 产减少,或者 即 使构 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 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禁止 的行为:
(一)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 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 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 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 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 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 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