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7-01-30 |
(五)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7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 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以及重大收购或出售;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修订任何类别股东的权利;
(六)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5%的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 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以及重大收购或出售;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修订任何类别股东的权利;
(六)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25%的交易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 项;
(八)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公司年度贷款融资计划;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公司年度贷款融资计划;
8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 案;
(八)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 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的方案;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决定须由股东大会批 准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